第七章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国民政府成立以前,有道,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有广东行政委员制,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在江西所设之党政委员分会制,安徽首席县长制,江苏行政区监督制,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江西区长官制,新疆区行政长制,云南殖边督办制,及现时流行甚广之行政督察专员制;兹为便于叙述起见,本章特分三节,以第一节叙述道制,第二节叙述国民政府以后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第三节叙述行政督察专制员。 第一节 道制 第一项 道之存废 道乃清季旧有区域,民国成立,存而未废:惟各道之名称,则多改异。其中亦有变更辖区者,且有一度裁撤而旋又设置者。总计全国计有九十余道。至各省所设道数,平均皆在三道四道之间,但亦不无较多者,如甘肃之设七道,广东广西各设六道是。至各道所辖县数,多者如陕西汉中直隶保安,及山西冀宁等道,辖县多至四十以上。而新疆伊犁及后设之塔城等道,则所辖又仅三五县。至其他各道辖境,普通均在二三十县,惟管辖十余县之道,亦不在少。道之辖县既定以后,如有改划情事,类须经由中央核准,方可有效。至于道之驻所,皆由内务部于道内各县,择其地位适中交通便利而足以控制全道之地设之。惟辖区包有省城之道(首道),其驻所则必设于省城。各道驻所既定之后,如因环境变迁,而有迁移之必要时,亦应呈由中央核准,方得迁移。 依照内,财两部会呈,全国各道按其辖区之广狭,事务之繁简,财赋之多寡,以及形势之要否,参照宋清分等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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