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附录一 历届国会及各次国会法规之修正 中国国会历史,甚为混乱,兹列表如次,以供参考: (一)历届国会之递嬗 (注)十一年十月,国会参议员第一班任满改选,十二年十月众议员任满,但国会自行延长其任期到下次议员选举为止。 (二)历届国会组织法之修改 (三)选举法之修改 (四)议院法之修改 附录二 民二之宪法会议与宪法起草委员会 依据临时约法之规定,中华民国宪法由国会制定之,因此,正式国会成立以后,即有宪法会议与宪法起草委员会之设立,兹分述如次: (一)宪法会议 宪法之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之,因此,所谓宪法会议,即等于两院议员之联合会议,以参议院议长为议长,以众议院议长为副议长,非两院各有总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列席,不得开议,非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另以参议院秘书长为秘书长。 宪法会议之议事,分为三读会,第一读会于宪法草案配付各议员后,三日以上十日以下行之,开第一读会时应由起草委员长或委员先说明全部主旨,再逐条说明之,议员对于说明,有疑义时,得质问之,说明后,即议决应付审议会审议与否,所谓审议会者,以全体议员为会员,以参议院副议长为审议长,非两院议员各有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但议决时,以出席员三分二之同意行之。审议会报告或议决毋庸审议时,即不用表决,付第二读会,第二读会应将宪法草案逐条议决,遇有争议,得由议员提议,以五十人以上之附议,经大会可决后,开审议会审议之,第二读会毕,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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