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县之行政机关,普通皆指县政府而言,清曰县衙门,北京政府时代曰县知事公署〔1〕,国民政府成立后曰县政府。县政府有两种意义,一仅指县政府内部之组织而言,即县长、秘书及各科是也。一则兼含县政府所属之各局。惟局科合并后,则上述两种意义之不同自归消灭。本章所论之范围,则为县政府及其重要之附属机关。至县政府之职权,向无具体之规定,约言之,则为理全县行政〔2〕,监督地方自治。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 县设行政长官一人,以为县行政机关之首领。清日知县,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时代曰县知事〔3〕,国民政府成立后日县长,兹分述如下: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 北京政府时代,县知事之称始于鄂军政府,鄂军政府除首都称府,设府知事外其余一律设县知事,惟当时各省、府、厅、州、县分官设职率皆自为风气,南方各省皆自定官制,北方则只山西一省自定官制,其余皆沿清代官制,故有改知事之新名者,亦有沿清旧制者〔4〕。民元十一月二十六日临时大总统始令各省参照复选区表所列各初选区,将所属各县及凡有直辖地方之府直隶厅州之长官,官名一律先行改为知事〔5〕。此令公布后,各地方之官厅犹多各为风气,有道府并存者,亦有府县相辖者,于是于地方官制未公布以前,临时大总统乃订一暂时划一之办法,凡各项官厅之组织与所订之划一办法不符者,均须遵照改定。并限民国二年三月以前一律办齐。此即民国二年一月八日所公布之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此令将原有直辖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