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皆为县自治之议决机关,亦可称为县民意之代表机关。自治系封官治而言,凡县政由国家设官办理者为官治,由县住民自己办理则为自治。惟地方自治权广狭不一,广者则县境内所有公共事项皆属于自治范围,狭者则仅划出某种事项关于自治之范围。自治权之大小有两种看法,一为看上级机关监督自治权之大小,一为看县自治议决机关职权之大小。凡上级机关监督自治权小,而县自治议决机关权大者,则县之自治权大;反之则县之自治权小。 县自治为实施宪政之基础,自清末以至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皆相沿未改。设立县自治议决机关,可名为县自治之特征。惟民国成立以来,因政治未上轨道,几无县自治之可言,而县自治议决机关之设置,遂呈不固定不普遍之现象。将来宪政时期,宪法实行后,县自治在宪法上既有保障,而县自治议决机关必为各县之常设机关。 县自治议决机关,民元至民三间沿清末之制,各省率皆设立,至民国三年二月袁氏下令停办各级自治,于是县自治议决机关遂被解散。民十前后各省提倡自治,于是县自治议决机关有复活之象,然其实行较著者,仅广东一省而已。至国民政府成立后,十七年县组织法虽有县参议会之规定,然第一期内政会议议决,县参议会与区长民选同时举行;重订县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因之。二十三年一月间内政部虽咨各省成立县参议会,于二十三年十二月以前完成〔1〕,然仅云南一省有普遍之设置,察哈尔省于二十三年后亦有数县设置。他若贵州省甘肃省于二十三年亦有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