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方军政机关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民国创建以至国民政府成立期间,地方军政机关计有省最高军政官署,及其他超省或省内各军政机关种种。省最高军政机关者,乃系以省为单位而设置之军政机关,如当时之都督府等是。超省之军政机关者,乃其辖区不以一省为限之军政机关,如巡阅使是。省内之军政机关者,乃谓设于省界以内之军政机关,如护军使及镇守使是。战前设立之绥靖主任公署,间亦为超省之军事性机关。本章特分二节,以第一节叙述省最高军政机关,第二节叙述超省及省内之军政机关。 第一节 省最高军政机关 第一项 概论 民国成立以至国民政府成立期间,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与名称曾有数度变更。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各省军政长官(亦有兼管民政者,且于军民分治以前,各省军政长官类皆兼领民政)称为都督;而最高军政机关为都督府。都督府之组织,在二年一月八日以前,因无统一法令,各省遂亦互不相同,二年一月八日,中央颁布现行都督府组织令〔1〕,各省始据以为最高军政机关组织之根据,全国各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因之划一。三年六月三十日,中央明令裁撤各省都督,置将军府于京都,而以将军督理某省军务,为某省军政最高长官。同月十八日,复颁将军行署编制令〔2〕,以为各省最高军政机关组织之准绳。五年七月六日,中央明令改称各省军长官名称为督军,军政机关为督军公署。至于公署之组织以及督军之职权,一如将军行署而未有变更。十三年至十四年间,中央复陆续改称各省督军为督办军务善后事宜。军政机关则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