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市制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第一节 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 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各市自有其组织法,如南京特别市暂行条例(十六年六月六日),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十六年五月七日)等。至十七年五月,中央政治会议第一三九次会议决议,由国民政府法制局起草市组织法,在审议之过程中,特别市并曾参加意见。结果,特别市组织法及市组织法于十七年七月三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前者计七章三十五条,后者计七章四十二条,两法大致相同。 两市组织法公布施行后,引起各种批评:市政论者认该制缺乏自治精神,且认市参议会权力过小,指为官办市政;至行政人员之批评,则侧重于行政系税,在民十七年末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中,有提议将普通之市之地位明定为与县相等者〔1〕。 十七年两组织法已亟待改订,中央政治会议于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由通过市组织法原则六项,交立法院为起草市组织法之依据,此六项原则如下〔2〕:(一)各市均以所在地地名称为某某市;(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得直隶于行政院:甲、首都所在地,乙、人口在百万以上者,丙、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但且有上列甲乙两项条件之一者,以非省政府所在地为限;(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隶属于省政府:甲、人口在三十万以上者,乙、市所收营业税、牌照费、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市总收入二分之一者;(四)市经上级政府之核准,得设社会、财政、工务、公安、卫生、教育等局;(五)隶属于行政院之市,市长简任,局长简任或荐任,隶属于省政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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