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初期之国民政府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十四年七月至十七年十月) 第一节 党治 吾国为党治国家,国民党与国民政府关系极为密切。兹为叙述便利起见,党之组织及党政关系二项,叙至现今,第三项中政会及政分会,则叙至十七年十月为止,余见下章。 第一项 国民党之组织概观 中国国民党的组织,以中国国民党总章为根据。总章由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曾经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二十年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二十四年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总章未加修正。但二十七年四月一日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则对总章颇有变更,并恢复了十三年时代的首领制。 依照总章〔1〕,党部共有中央、省、县、区,及区分部五级。中央设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常务委员会,并设置总裁,兹分别述之于下: 一 总裁 中国国民党在十三年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本以创立人孙中山先生为总理。总理为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对前者的决议,有交复议权;对后者的决议,有最后决定权。中山先生逝世后,十五年一月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保留总章第四章关于总理之规定,以为永久纪念〔2〕。但在实际上则已废除领袖之制。二十七年四月,临时全国代表大会认为“就组织言,本党既为革命集团,自应有重心有干部,有生动之细胞,而后机构严密,运用灵活。乃自总理逝世以后,集团的重心,始终未能有法定的建立,在事实上全国虽早有一致公认之领袖,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