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近年之国民政府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十七年十月至现今) 第一节 党治及训政 第一项 训政之确立 民十七年北伐成功,军政结束,训政开始,但时期无规定。十八年六月十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议决训政时期之规定案,规定训政时期为六年,至民国二十四年完成,然实际上,各省县训政工作,以种种原因,迄今未能告成。 兹先将规定训政意义各案分述于下: 一 训政纲领 民十七年十月三日,中常会通过训政纲领六条〔1〕,其同时通过之国民政府组织法,即以此纲领为依据,其要点有三: (一)训政时期之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但政权之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 (二)训政时期之治权,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三)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亦由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二 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 民国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此案〔2〕,系根据训政纲领之原则,对于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实际的分际与方略,为更明确之规定,其内容如下: (一)中央执行委员会 培植地方自治之社会的基础,宣传训政之方针,开导人民接受四权使用之训练,指导人民努力完成地方自治所必备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