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省议会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第一节 省议员 各省省议员之名额,由中央规定,其人数各省不同。依照元年公布之各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名额表〔1〕规定,直隶一百八十四名,奉天六十四名,吉林四十名,黑龙江四十名,江苏一百六十名,安徽一百○八名,江西一百四十名,浙江一百五十二名,福建九十六名,湖北一百○四名,湖南一百○八名,山东一百三十二名,河南一百二十八名,山西一百十二名,陕西八十四名,甘肃五十六名,新疆四十名,四川一百四十名,广东一百二十名,广西七十六名,云南八十八名,贵州五十二名。兹将关系省议员各项问题分述于后。 第一项 省议员之选举 省议员之选举,有正常选举,与临时选举二种。正常选举,于议员在满改选时行之。临时选举,于正常选举无效,或候补议员补尽而仍有缺额时行之,省议员之选举,依照元年九月颁布之省议会议员选举法,系采间接选举制,而有初选与复选之步骤。初选所选出者为初选当选人,其人数多于议员名额二十倍。复选由初选当选人行之,复选所选出者始为正式议员。每届创举时期,依法各省置有选举总监督一人,由各省行政长官充任,总理省内一切选举事宜。初选区及复选区,亦各置选举监督一员,总理各该区内选举事宜。初选区监督,类由该区行政官吏(初选区多为县,故初选监督亦多为县知事)兼充。复选区监督,由选举总监督临时委任。监督官以外,初选、复选均置投票管理员,投票监察员,开票管理员,及开票监察员各若干人,由各该监督委用,分别掌理投票、开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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