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 民初因国体改革,百端待理,中央方致力于中央官制,对于地方官制则未遑制定,于是各省率自为政,对于县之组织及行县政长官之名称,皆不一致,然大体皆沿清末之制,兹述清末之制如下: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 清代县之组织,光绪三十三年以前,多沿明制,兹不具述,三十三年始有新官制之规定,兹略述其梗概如次: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总核官制大臣曾拟定各省官制通则〔1〕以为宪政萌始,依此通则之规定,县之直接上级机关为府,为直隶州,县设知县一人,下设警务长一人,视学员一人,劝业员一人,典狱员一人,主计员一人。知县为县中之最高行政长官,处理县境内之各项行政。警务长掌县中之消防、户籍、巡警、营缮及卫生等事项,其下有区官掌区内之巡警事务〔2〕。视学员掌县中之教育〔3〕 。劝业员掌县中之农工商及交通事项。监狱员掌监狱事项。主计员掌财务以管收税,惟此职并不与以上诸职员同时并设而以“应俟县官俸公费确有定数,实行支给并将从前平余名目一律剔除后”为设立之条件。 以上诸职于地小事简之县则不备设,一人可兼二职,惟警务长及视学员则不得以他员兼任,亦不得兼任他职。此外更设文庙奉祀官一人由原设教职酌量改用。对于县议事会董事会〔4〕审判厅〔5〕亦有分期设立之规定。 按各省官制通则据当时原议仅拟从东三省及直隶、江苏两省先行举办,其他各省,虽有陆续改革者,然亦不过照原有定增删一二而已。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