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省临时参议会〔1〕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 第一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名额 省临时参议员之名额,各省不同,且间亦有陆续呈准增加者,兹列表于次〔2〕。 除参政员外,各省临时参议会设候补参议员,其名额为参议员名额二分之一〔3〕。 第二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推选 一 资格〔4〕 中华民国之男子或女子,年满二十五岁曾受中等学校教育(或同等教育)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 (甲)具有各该省之籍贯并曾在各该省所属之县市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二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乙)曾在各该省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二年以上著有信望者〔5〕。 唯现任官吏,不得为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但办理地方自治人员及学校人员,不在此限。 二 推选方法〔6〕 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依照各该省名额,由其所属县市住民中遴选十分之六(每一县或市所出此项参议员至多不得过一人。但所属之县数少于二十县者,不受此限制),由曾在各该省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人员中遴选十分之四。省临时参议员之由各该省属县市住民中遴选者,其候选人由各该省属每一县市政府于征询该县市党部及地方团体意见后,各就该县市住民中具有上述(甲)项资格者,提出候选人二人于省政府。省临时参议员之由该省文化团体经济团体人员中遴选者,其候选人由各该省政府及省党部联席会议就各该省区内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中具有上述(乙)项资格者,提出加并候选人(即该省规定名额十分之四之倍数)。两项名单汇齐后,由省政府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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