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省司法机关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省司法机关,可分省审判机关与省司法行政机关两方叙述。民国以来,省审机关之演变计分二期。法院组织法施行以前为第一期,法院组织法施行后为第二期。至省司法行政机关,清末民初,各省有设立司法司以主其事者,其后则裁撤该司而于各省设立司法筹备处以掌司法行政。二年九月,司法筹备处裁撤,司法行政事务又分归审判机关兼理。国民政府成立,又将司法行政事务自审判机关提出,而于省政府内设立司法厅掌之。惟不久又因司法部之请求,复将司法厅裁撤而将司法行政交归审判机关办理,是即今日之制。上述之司法司,司法筹备处及司法厅,均为省之司法行政机关,除司法司与司法厅之设置历史特短兹不叙述外,特将司法筹备处之组织关节述之于后。至审判机关亦为分期述之。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 司法筹备处设处长一人,由司法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承司法总长之命,总理处内一切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各员。处长之下设有委员,分别派充该处科长或科员。委员名额,二年一月之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1〕规定,由处长拟具现行相当人数,呈报司法总长核定。惟依同月司法部颁行之司法筹备处办事划一章程〔2〕规定,最多不应超出十人。委员由处长就通晓法政,或曾办司法行政事务,或熟悉地方情形各项人员中委用,并呈报司法部备案。委员之职务,系在承处长之命,分掌各科事务。司法筹备处除委员之外,依照划一章程规定,必要时仍得酌设技士。技士由处遴选娴熟技术事务者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