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县司法机关,可分为普通法院,及兼理司法法院。普通法院为独立之司法机关,与县之行政机关分设。兼理司法法院,或附于县之行政机关,或由县行政长官兼理。 民三以前县之司法机关,率沿清末之制。民三以后关于县之司法机关之组织法,始陆续有所修改。民国三年四月六日公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五年二月二日复照宣统元年所颁之暂行法院编制法加以修正;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布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同年五月二日公布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十二年四月四日复将该章程加以修正。上列各项法规直至国民政府成立多年后仍相沿未改。至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法院组织法(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府公布)后,县之司法机关始有更改。然兼理司法之法院则多仍旧。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 第一项 普通法院 第一目 地方审判厅检察厅 地方审判厅及地方检察厅亦简称曰地方审检厅,设于紧盛大埠之地方或县。 一 地方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设厅长一人,下分为若干民事庭及刑事庭,庭之组织与数目,视事务之繁简而定,每庭设独任推事二人以上,更有书记长一人,书记官若干人〔1〕。 地方审判厅厅长之职权为总理全厅事务,及监督其行政。凡审判厅各员有废弛职务及侵越者,则由厅长对之加以儆告,使之勤慎;有行止不检者则加以儆告使之悛改。地方审判厅年终会议,则以厅长为会长,此外并兼充民事刑事各庭中之一庭庭长。 民事庭及刑事每庭设独任推事二人以上。各庭设庭长一人由推事充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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