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统争执时期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五年六月至十三年十一月) 第一节 自约法恢复至张勋复辟 第一项 新旧约法之争执 袁世凯逝世,北京政府于六月六日发表袁氏遗令,内称:“不意感疾,寝至弥留,顾念国事至重,寄托必须得人。依约法第二十九条,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本大总统遵照约法,宣告以副总统黎元洪,代行中华民国大总统职权。”黎元洪之出任大总统,虽为南北两方所共同主张,然而南方是以临时约法和民国二年十月公布的总统选举法为依据。曾一再以护法为言,军务院第一号布告,即谓:“此次兴师,其大义在拥护国法。”第二号布告又云:“此次之精神,一言以蔽之,日拥护国法而已。国会既为约法上最主要机关,且为一切法律所从出,若不速图规复,则庶政将安所丽。为此通告各省国会议员诸君,迅速筹备集会程序及地点,俾一切问题得以解决。”其目的在于恢复国会。因之,新旧约法之争执,在总统人选上,初无异议,特在政制上有总统集权制与责任内阁制之别,而旧国会之恢复与否,亦其问题,特以大总统之法理问题为双方之辩论中心耳。兹举其要点说明如次: 一 新旧两法之异同 依据以临时约法为基础之民国二年十月五日总统选举法,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之日为止。依此而言,袁世凯于二年十月十日就任,任期五年。黎元洪如以副总统继任,可以弥补袁氏未满任期,到民国七年十月为止。如果依据以新约法为基础之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总统选举法,则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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