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临时约法时期
《民国政制史》·钱端升
(元年三月至二年十一月) 第一节 临时约法之基本精神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已公布,但大纲中既未规定人民权利,而所规定之“六个月以内召集国会”,在事实上又难如愿。因之,主张先颁临时约法者颇多。迨元年二月初旬,南北和议,已趋成熟。一方清帝即将退位,他方临时总统又将由袁世凯继任,临时约法之制定,颇有刻不容缓之概。参议院乃于二月七日起开始会议,起草二次,会议达三十二日,三月八日,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部通过,于同月十一日,由临时大总统公布〔1〕。 此次临时约法之最大特征,即变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之总统制为内阁制;故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2〕,“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3〕。换言之,在临时约法之下,大总统仅一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之元首。当时之所以如此规定者,与其谓为制度上之选择,无宁认为基于人事之考虑。盖当参议院讨论临时约法之际,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已为当然之事实;为谋防止袁氏专横,乃设立内阁制之政府,以资抑制。 不宁唯是,在一般内阁制国家中,内阁固须向国会负责,但阁员之任命,初未必须经国会之事先同意。而内阁在被国会不信任之下,尚可请元首下令解散国会,重行选举,诉之人民。临时约法既定政府为内阁制,又定国务员之任命,须经参议院同意〔4〕,实近于画蛇添足。同时临时约法之不与行政机关以解散国会权,虽以保全国会为目的,但其结果,则实使整个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