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叁法互持證有異熟識
《成唯识论疏翼》·韩镜清
【論文】 叁.叁六七 又契經說:壽、暖、識叁,更互依持,得相續住。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五叁法互持證。于中有叁︰一、引經,二、遮余非或正解,叁、歸本識。初引經中分二︰一、引經頌意,二、總申正理。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五、叁法契經。文各有叁,准上可解。 此《經》有頌[1],謂:壽、暖及與識,叁法舍身時,所舍身僵仆,如木無思覺。[2]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 此經意說︰于有色界有壽、暖處,有能持識,「叁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爲證。 【論文】 叁‧叁六八 若無此識,能持壽、暖,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疏翼】 第一引經中,第二總申正理。 【述記‧卷二十二】 總以理成,下自別解。 【疏翼】 以上第五叁法互持證中,第一引經訖。 【論文】 叁‧叁六九 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爲持壽、暖、識。 【疏翼】 第五叁法互持證中,第二遮余非,或正別解。 【述記‧卷二十二】 第二、正解有叁︰先、非轉識,次、即賴耶,後、難異執。此、非轉識。 六種轉識于五位有間斷,于叁性有轉變。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此中叁量,因有叁故︰一、有間,二、有轉,叁、無恒用。不可立爲持壽、暖、識,通破諸部。 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3]爲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以爲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