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叁、能執根身證有賴耶
《成唯识论疏翼》·韩镜清
【論文】 叁.叁五八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文分爲叁︰一、引經,二、遮余非,叁、歸本識。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 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1]。 【論文】 叁‧叁五九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余非。 【述記‧卷二十二】 下文有叁︰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叁、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2],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3],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然五十叁[4]等[5]亦說「執受」。以「依執」故[6],非生執受,如前已說[7]。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8]。 此、出所受。 彼,唯身根能生覺受,余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爲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 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文】 叁‧叁六○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