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观和合品

《中论释》·麦彭仁波切
丁十四(观和合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妙力伏经》云“色法无有离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一切法本体是存在的,因为佛陀说过“诸法有接触[和合]”“依眼根及色法而生眼识”“自三者之聚集而生触”。 倘若对和合[接触]进行观察,也是不合理的。下面将详细进行分析。 此品分三:一、以立宗而略说;二、广说合理论据;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以立宗而略说: 见可见见者,是三各异方, 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 所见的色法、能见的眼根以及见者人我或者眼识三者,无论是色法与眼根,或者色法与眼识,或者眼根与眼识两两之间,还是三者共同之间,都始终不存在相互的接触[和合]。 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 同理,如果对贪欲、贪著者心识及其所贪著的对境,以及嗔恚等其他烦恼、声等其他处等其他三者进行剖析,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无论其两两之间,还是三者共同之间,都不存在相互的接触[和合],如同石女的女儿与儿子不可能互相接触[和合]一样。 己二(广说合理论据)分二:一、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二、以无有一异证明接触不成立。 庚一(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分二:一、略说;二、广说理证。 辛一、略说: 异法当有合,见等无有异, 异相不成故,见等云何合? 如果在该法自身之外,存在异体的他法,如同水与牛奶一样,则可以存在相互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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