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观作作者品

《中论释》·麦彭仁波切
丁八(观作作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作者不可得,其作业亦不可得”等,宣说了无有作者与作业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为它的因——作业及作者存在。另外,佛陀所说的“无明以及与其相随之士夫补特伽罗,行持应行之福德”等也诠释了这一点。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二、名言中仅可安立;三、以此理类推。 己一(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分二: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二、遮遣违品能作所作。 庚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 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 如果对方认为:倘若某补特伽罗作者作了打算作或者所作的某种作业,则作者与作业的自性成立。 (我们可以就此反问:)这个所作的业,是由作者、非作者或者二者兼备的第三者中的谁做的呢?业也是同样,我们可以观察所作的业,究竟是已经决定成立的业、(不定业、还是两者兼具的业)等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呢? 如果作者成立的话,则其作业的行为就不会存在,因为作者已经成立,而再次使其(作业的行为)成立的第二种行为并不存在。而且,所作的此业并不是作者的业,则应成不存在作者的业成立,这样,也就是有石女的儿子所作的瓶子存在的过失。 因此,只有具备行为,才能使作者安立,也只有具备行为,才能使业安立。如果此二者能够独立存在的话,则有作者不具备作业,以及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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