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观三相品
《中论释》·麦彭仁波切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宣说了其生、住、灭三种法相。 为了证明有为无为法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如果有人认为: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则应当像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那么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绝不可能!如同虚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