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观本住品
《中论释》·麦彭仁波切
丁九(观本住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诸行以我与我所空”“若无众生,则寿命不可得。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虚空之电、如水月亦如阳焰”等,宣说了无有本住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多给巴瓦》 中云:“正量部、犊子部、贤道部、郁多罗部[无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别的论师们宣称:补特伽罗是实有的。”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陈述他宗;二、破其立宗。 己一、陈述他宗: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部分正量部的论师们说道:摄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蕴、触、受、作意等心所 [苦乐],以及其他诸蕴等在内的某种具备主宰能力的领受者,在所领受的见法等存在之前,这种领受者[本住]已经存在。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其理由是:如果像这样的领受者——人我或者补特伽罗不是实有的,那么所领受的见法等又怎么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此等所领受存在之前,诸领受者——人我,即实有本住必定存在。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等等,如果天授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则(其贮积的)财物等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在见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领受者补特伽罗,那么见法等又由谁来领受呢?无法领受。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领受者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庚一(破领受者我)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