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观因果品
《中论释》·麦彭仁波切
丁二十(观因果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经云“世间众所得,皆因和合现,是故无诸法,则无有和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 。如同苗芽,是由种子、五大以及时间等因缘和合而产生的。经中也云:“因缘和合时,果报即成熟。” 为了证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于和合后生;二、破与和合同时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后生: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从因缘的和合中,不应该产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我们可以追问,该果法是已经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还是没有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呢? 如果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了果法,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早已经存在,那么果法又何需从和合中而生呢?因为果法在因时已经成立,所以在后来的和合中,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就像盘子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那么果法又怎能从因缘的和合中而生呢?因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