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观燃可燃品
《中论释》·麦彭仁波切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燧木及燧砧 ,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如同火与柴薪一般。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原因是相互观待的法具备体性,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 如果此二者存在,则可如此成立。然而此二者并不存在。如果所燃的木柴与能燃的火本性为一体,则作者与所作的业成为了一体,这样也就成了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为一体,这明显是荒谬之谈。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