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观五阴品
《中论释》·麦彭仁波切
丁四(观五阴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般若经》云“色以色空”等,宣说了无有五蕴[阴]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有人认为:五蕴是存在的,因为《俱舍论》中也是这样宣说的;又因为在五蕴中又包含了十二处,所以,五蕴是存在的。 为了证明五蕴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色蕴;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辩驳之理。 己一(遮破色蕴)分二:一、立宗;二、理由。 庚一、立宗: 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 若当离于色,色因不可得。 除开色法的因——四大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 ——五境、五根。而除开“果色”之外,也不可能另外存在自性成立的色法之因——四大。 庚二(理由)分二:一、理由之一;二、理由之二。 辛一、理由之一: 离色因有色,是色则无因。 无因而有法,是事则不然。 其原因如下:如果除开色法的因,而单独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则其果色将存在无因的过失。因为(果色与因法的关系)如同宝瓶与氆氇一般毫无瓜葛,或者(果色的)自性已经成立,并不观待因法。然而,不具备因法的任何事物,在何时何地都不可能存在,因为有恒常存在或恒常无有等过失。 辛二、理由之二: 若离色有因,则是无果因。 若言无果因,则无有是处。 倘若承许在除开“果色”之外,存在色法的因,则(这样的因法)就成了无果之因。但是,因为(这样的无果之因)远离了因法以因法的性质而安立的理由,如同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