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观六情品
《中论释》·麦彭仁波切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十二处是存在的。“见、闻、嗅、觉、触、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们的行境——色境等六处[尘]是存在的。 为了证明处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可成立。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