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并时事实之编比法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社会事实主观性质之结果 ——算学方法,生物学方法,及归纳心理学方法之不合法——实际规则 历史事实既经断定之后,可用二种方法纂辑之:(一)将同一时间各地方所产生之事实联成一气;(二)将各时代所产生之事实联成一气。是故编比之方法有二:(一)为并时事实之编比,以描述一个社会之浑仑;(二)为连续事实之编比,以研究一个社会之演化。因此著作历史之工作有二:(一)为某一时代事实与事实间相互关系之描述,目的在于表明事物之状况;(二)为时间中连续变化之研究,目的在于决定事物之演化。 吾人欲描述并时之事实,决不可忘却所有社会事实之主观性。物质事实——如人体、工具、出产品等之中有一部分为行为之条件,固无可疑,吾人尽可努力于决定其数目及分配,然此仅初步之研究而已,决不足以使吾人了解社会之全部也。社会行为亦然,亦有其物质部分——如生产、制造、运输等,吾人亦可努力于观察,以决定其数目与分配。然此种研究仍未为足也,吾人所得之行为,东鳞西爪,仍属一种不能了解之现象。所有人类之行为,均甚复杂者也;其主要部分之足以说明其余一切者,或系个人之意志,或系数人合意之惯例,换言之,即系一种心理现象之分析未清而又具有表象者也。经济事实所以与政治事实相同,其理由即在于此。是故所有历史之著作非保有此种心理性质不可,盖惟有此种性质方足以使吾人了解此种现象也。凡需有条理之编比之事实皆属表象之事实也。 因有此种必要遂产生三种重要之消…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