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通史新义》·何炳松
历史研究法与社会科学 一、 历史研究法 ——历史之性质——历史研究法之间接性质——历史之作用 历史研究法者用以构造历史之方法也。先以科学方法决定历史之事实,再用科学方法以编比之。 是故就形式理论而言,吾人似有一种科学焉,谓之历史。此种科学所研究者为某一范畴之事实,谓之历史的事实。而研究此种事实自有一种适于此种事实性质之方法——正如吾人有用化学方法研究化学事实之化学,用生物学方法研究生物学事实之生物学,或者试举一描写科学之常例,如描写动物界之动物学。历史应属一种观察之研学。而且甚至吾人似可限制历史所研究者之范畴,即历史所研究者乃“过去的”事实,而且“人类的”事实是也。动植物之过去事实不属历史范畴中;所谓“自然的历史”一观念,至今已废而不用。现代所谓历史,专指研究生存在社会中之人类而言。盖一种研究过去人类事实之科学也。 然当吾人欲在实际上明定历史之范围,且欲划分研究过去人类事实之历史学与研究现在人类事实之科学为两种科学时,吾人即知此种界限势难建设成功。盖就实际真相而论,事实本身本无所谓“历史的”性质,如生理学上或生物学上之事实然。通常所谓“历史的”一名词,仍沿袭旧义,即值得叙述之意。吾人所谓一个“历史的时日”或一个“历史的名词”,此意即在于此。然此种观念久已为人所摈弃。所有过去之事实皆系历史之一部分,战国时代赵武灵王所服之胡服,历史事实也;汉高祖在白登之围,亦历史事实也。而使历史事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