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社会史与其他历史之连锁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决定连锁之方法 ——原因及条件 所有系统,为欲说明各种社会现象之共通性起见,不能自承认社会生活之一贯入手,此盖根据于一种无形一致之必要,违反科学方法之条件者也。吾人无权可以事先假定各种现象之一致,在化学上如是,在社会科学上亦复如是。他日吾人果能在各种现象中证实其有一种隐藏之一致,必在吾人经验中已有各种不同之事实为之证明而后可,亦必在吾人已证实各种现象间互相依赖情形而后可。是故吾人欲发见社会事实史(经济史)与他种历史间之连锁,非自实验上之观察入手不可,而此种观察所求者即一种原因或条件之连锁也。 “原因”与“条件”之区别本通行语中之物。在科学用语中,一件事实之条件为产生此件事实之必要事实,故其为物与原因完全相同。例如当吾人用火燃火药以裂开岩石时,则岩石也,火药也,火也,皆条件及原因也。然在通俗用语中——此即历史中用语——所谓原因系一件最后事实之直接在一种现象前者,此种随即发生之现象称为结果。火燃火药,即原因也,至于条件则为先前之事实,如岩石与火药皆与结果有同等关系,然其本身不足以产生结果。此种区别纯自实验得求。事先之条件既不能产生显而易见之结果,故吾人不能骤然了解之,唯有最后之一条件甚为显著,故吾人仅以此一事为原因。其他各种原因非反省后不能发见,吾人遂名之曰条件。在哲学中则适与此相反,吾人往往称原因为最普遍之条件,即构成火药之原质之爆裂性是也。 纪事之历史纯注意于最后之原因,盖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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