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史料之理论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史料之性质 ——史料为一种过去行为之遗迹——产生史料各种必要工作之解析:文笔,语言,思想,信仰,智识;各种工作与实际真相之连锁。 一种史料如何能使吾人获得对于一件事实之智识乎?史料与事实间其有一定之关系足以使明了史料者可因之而明了事实乎?如史料而能供给过去之消息,则史料本身必系过去事实所留之一种遗迹。对于研究过去事实之历史家,史料固一种消息也。遗迹之种类有二:一属直接,一属间接。吾人须分别研究之。 直接之遗迹为实物,例如建筑物、机器等,为过去人类活动之产品,可助吾人直接明了此种活动之为何。当吾人欲明了一种实业之方法或其产品时,吾人可以利用直接之遗迹如材料或工具皆是。工艺史之史料即系如此。然社会科学并无此类之研究,而且此即社会科学特有之性质也。盖社会科学所研究者为社会现象,而其根本之对象则为实物,人口学所研究者为人体之分配及物质上之事实,经济学所研究者为财富之生产与分配。然社会科学与真正物质部分之现象完全分离,人体之研究让诸人类学或人种学为之,工业方法之研究则让诸机械学为之。社会科学所研究者非属于人体或行为之物质现象也,乃属于人体间或行为间之抽象关系也,亦即研究人体或行为之数目或各种经济制度也,换言之,即研究人与物之关系也。是故在社会科学中过去之直接遗迹实无利用之余地。 间接之遗迹为文字,吾人通常专称之为史料。史料为物仅能使吾人直接认识撰述史料者之思想而已,盖史料仅系心理事实之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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