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社会事实之编比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编比之必要 ——并时事实与连续事实 吾人研究社会史尚有一种困难焉,其为物也与社会科学之资料,即吾人应加证实之孤立事实无关。此即此种事实之编比问题是也。此种特殊困难之研究能予吾人以一种实际之消息,使吾人可以先事预防,而且使吾人可以了然社会科学中不能幸免之缺憾,并因之使吾人可以明了吾人工作之界限及应行避免之范围。此种困难之发生盖有二因:(1)自社会科学中必须明了之事实范围而来者,(2)自社会事实演化之特殊性质而来者。 第一种困难为社会事实编比成史时吾人不能不给以相当之范围。吾人于此须先说明编比二字之真意为何,此盖指著述历史时最后之一步行为而言。当吾人以历史研究法中分析及考订等步骤研究史料时,吾人最后之工作即专在决定分析后所得之结果,即所谓孤立之史事是也。例如十六世纪时盎凡尔(Anvers)有一种商业交易所之存在。 分析工作所得之事实,吾人显然不能任其在一种残缺零碎之状况中,至少须使之依字母次序成为一种类纂方可。盖吾人如欲了解之,非加以整齐功夫不可也。 一种科学之构成,非将所有孤立之事实综合而成为浑仑不可,此即所谓编比者是也。最简单之原理即将事实根据二种纂辑之系统而综合之,集并时之事实以便得一某一时代事物之一般情形,集连续之事实以便明了其变动及演化之经过。是故历史之编比盖含有二种之工作:(1)描写某一时代事实之状况;(2)建设时间中连续一贯之演化。此种方法可以应用于所有历史之事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