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史料来历之考订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史料来历之考订之条件 凡属以史料为研究根据之社会科学,均可以前章所讨论之考订原理适用之。 第一步之工作即为史料来历之考订。此种工作施诸古代史料,费力而困难,施诸现代史料则大体甚为简易。此种工作之全部在于明了史料构成之方法为何。其在今日,所有最必要之消息——如时期、地点、撰人名氏及其性质——大抵皆已在史料中详细标明。吾人所应过问者,仅在此种标明之是否正确而已。大抵自印刷术发明以来,出版组织与目录之学均日臻完备,故史料中所标明之消息已不如昔日之伪造,大体皆可以信赖矣。 然轻微之作伪与有意之失实仍在所不免,此于出版时日与撰人名氏尤为显著。吾人对此既已无法可以考订,故不如视为较近真相之消息之为愈。吾人见一标明1928年出版之书,不遂可断定其不在1927年出版也。 吾人对于撰人著作地方、著作时日以及著作环境之各种情形,均宜明了。吾人应知在此种地方,当此种时代,处此种环境,其通常失实之习惯为何;因此并推知何种来历之标明其失实之机会较夥。此种观念固极模糊,然吾人已不能再为更具体之说明,而此种研究亦仅能产生一种模糊之怀疑态度而已。然此种怀疑态度如自始即抱诸胸中,应与史料之研究相为终始,而且对于史料上来历标明之真伪亦易于发见。盖史料内容与书前所标明时期、地点及撰人名氏之间如有矛盾之处,即可以立见也。 实际上吾人如以应付古代史料之方法适用诸现代史料之上,殊不合理。吾人在纂辑古代史料之先,必先读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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