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社会史之特殊困难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决定事实数量之必要 ——历史中之定性知识——社会事实中数量决定之必要 吾人如欲说明经济事实之一般情形非具有较他种历史研究为多之补助知识及一种较他种历史知识尤为切实之知识不可。 吾人第一须具有地理范围之知识,因其能维持人类与物品也。此为所有历史研究之公共条件。地理学为一种历史之辅助科学,且因历史事实之大部分皆属物质,故地理学尤为必要。然对于理智事实之历史如科学、美术、宗教等,则具有普通知识即为已足。此种知识之关于物质事实者必须格外切实,盖因其受环境之限制较为严密也。是以经济史之为物不能不有赖于地理学,如无地理范围之知识,即将无历史统计之可言也。 历史事实所具之第一步形式为说明,描写各种概念、行为、习惯——即时时更新之行为——对象、状况及产品。此为所有说明科学(如动物学、植物学)之第一种形式。因历史为关于人类之科学,故其间仅有某几种说明为历史所特有,即非物质形象所能表示之各种内心状态是也,语言、思想、想像、规则、动机以及所有心理上之事实皆属之。吾人曾知历史上之一范畴,所谓理智习惯之历史者,几尽皆由此种事实构成之,此外则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之二种历史亦大部分取材于此种事实。吾人能由此种事实得来者仅属一种“实质”之知识而已,吾人可以决定此种概念之特点及其性质,然所谓定量知识者仅系其次数而已,而又无法探讨者也。某人之怀有一种思想究有若干次?怀有此种思想者究有若干人?此种研究吾人决不梦想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