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事实之编比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事实编比之条件 ——由史料中提出之事实状况,程度,性质,及盖然性之不同吾人至是乃达第二部之历史工作矣,即编比是也。吾人究用何法以编比由史料中提出之事实而使之成为一种科学——有统系之浑仑乎?历史研究法如何应用于社会科学之构成乎? 一种科学之构成,其出发点非吾人之理想也,亦非吾人心意中所欲构成之科学也,根据实质而来,所谓实质即吾人所能利用之原料也。假使无相当材料可供实现之用,而欲计划一种科学之构成,是欲于无中生有也,幻想而已。当哲学家意欲模仿生物学而以玄学方法构成一种社会科学时,若辈即忘却此种实际上之必要初未尝计及此两种科学之材料固绝不相同者也。 是故吾人第一须问:社会科学所能应用者究系何种材料乎?就实际需要而论,社会科学之材料几皆取诸史料,取诸与现代史所用者相同之材料,而非来自直接之观察。此种材料之性质如何?何以与其他科学所用之材料有异? 第一此种材料必须由史料之分析而来。其入吾人之手中也,已经分析而剖成原质;盖在一种史料之中本含有无数之断语,而有时即在一种断语之中亦含有数个之原质,吾人对之,有取用者,有排斥者。每一断语即构成一件事实。然此种事实其种类极不相同者也。 (一)此种事实所能统括之程度极不相同。例如在一种统计之中,有属个人者,有属部分之增加者,有属一般总数者。在一种说明之中,一种单独特殊之事情可与一种制度之全部并列。 (二)此种事实所表出之对象,其性质大不相同。史料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