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社会团体之决定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社会事实之特性 ——人类抽象限定之事实——个人行为——标式行为——集合行为 第二步之工作为编比连续之事实以便依时间次序描写社会之演化。然吾人欲研究社会事实之连续,不能不有初步之工作,即对于为社会现象之主动者或对象者须研究其为何种人类团体是也。是故吾人于研究演化以前,必须研究如何决定社会之团体。 贯彻此种编比社群全部工作之原理为全部史学之原理,极其简单而明了,真绝无规定之必要,唯就吾人之经验而论,则此类作家对此原理往往健忘,故不得不表明之耳。兹可表之如下:社会事实仅属抽象之物而已;尽皆属某一部分人类之行为、状况或关系也。有时或亦属习惯,而习惯不过一串相同之行为;或属人类之物质状况如年龄、性别、疾病等;或属与人类有间接关系之物品,而吾人专因其有此种关系而研究之,如植物、动物、房屋、道路、金银、产品等是也。 一种现象而欲使之具有社会性,必须系属一种行为状况,或一人或一群之物质关系。然人类之特点为个人之生存。是故吾人欲完全了解一件社会之事实应知与此事实有关之人群为何。在一般抽象科学中如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吾人虽将各种现象皆置诸抽象状况中而后研究之,对于实际对象无常常注意之必要。然吾人于此可根据经验以分别之而严密明定其特性。在社会科学中,吾人亦思根据各种现象构成一种抽象之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然此种尝试实未成熟,且恐未必合理。盖吾人于提出一般特性之前,必先能描写社会事实在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