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事实之利用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断定事实之困难 ——实际上之解决 学者考订史料时所宜注意之要点,吾人虽已讨论及之,然吾人所得之结果,尚未得称为确实可信之史料也。吾人之进行,惟有用精细之分析功夫,以达于为史料原质之断语。吾人对于各断语仅能施以间接之研究,而无法可以正确断定其价值之为何。吾人所得之结果仅消极之结果而已,此种结果,虽足以明示史料之有无效用,足以消灭伪造之史料,并足以阻止吾人陷入污浊之泉渊,然对于吾人之编著历史终无何种积极之贡献也。所有积极之结果皆属相对之结果,言其公式则为“史料之构成有进行不当之机会,史料中之各种断语亦有毫无价值之机会”,或为“吾人并不见其有失真之机会”,如是而已。此种模糊影响之结果,有时且仍在疑信参半之境状中,因其始终为一部分主观之赏识,其价值高下与吾人对于撰人工作情形之明了与否大有关系也。 此外吾人对于撰人在不利状况中是否必出妄言或观察不当,及撰人在有利状况中是否必能秉笔直书或观察无误,亦初无绝对之把握。就吾人经验而论,世人中亦每有行动反常者,或其所处境遇之影响适与吾人所知相反者,是故吾人自此种研究得来之初步印象抑若吾人决不能利用历史研究法以获得真相者然。 然在实际上此种方法殊能使吾人决定无可再疑之事实。吾人决不再疑秦始皇帝以前吾国有封建制度之存在,或秦始皇帝以来吾国有郡县制度之存在。是则吾人固未尝不可自历史考订所得之结果获得历史事实之真相也。 二、容有之事实 ——极难诬罔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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