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科学事实之编比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社会科学中事实之性质 ——物质与心理之特性,绝对客观方法之不可能 社会科学原料所资之事实其所处之状况每足以驾驭编比之进行而加以限制。 吾人所知之社会事实其大部分皆用一种间接之方法得来,即史料是也;以此种方法所得之事实其性质必肤浅而广泛,仅限于研究生物、习惯、团体或个人之生存而已。是故所有社会科学中之事实必皆具有此种肤浅广泛之特性。即吾人能用一种直接观察得来之事实亦只能与自史料中提出之事实视为程度相同时,方可合于一处而应用之。例如在一种调查录中,吾人对于某几个家庭虽有由直接观察得来之详细情形,亦无所可用,盖吾人不能将其加入调查者所需要之广泛范畴中也。 此种事实之性质或属实物,或属行为,或属动机。然其物质部分,即唯一可用客观态度之部分,决不能与心理现象分别而利用之。吾人意想之中虽可有一种纯粹之生理统计,列举人体、性别、年龄、疾病及人类学上之各种特性;然此种统计本身决不足以构成一种社会事实也;吾人必使之与一种民族、一种宗教、一种阶级,总之与所有内部各现象发生关系,然后方能决定吾人所欲统计之社会为何。一种实物之统计亦复如是,如商品或动物之类,必有一种心理事实——即享用——参入其间方可成为社会之事实,吾人所统计者乃一个社群中各人所享有之商品或动物也,是故于此必有财产权之心理观念参入其间。事实之社会性即由此而来,即所谓政治上或经济上之内部现象也。 所有政治上之事实根本上皆具有心理之特性,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