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二之二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元照
八、法起有无者。 有人言:无也。然以造业发生无作,与行者心俱,谓于心边有得、可得,故有业也。今此结界,非别所为,能作是情,所为非情,何有法起?谁领系者?故知但是约界集处。如律本中,界现前者,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谓是作法之处,简异自然,乃至衣、钵、药地,但曾作法,得无罪累,非有法起。 第八门。初师解中。初句判定。然下,申所以,又二。初叙有情有法。无作是所得,心为能得,故云有得可得。今下,正明无情无法。初立理。如下,引据。即五现文,但作制限,显知无法。乃下,例通。持衣、受钵、加药、净地等,义并同也。 有人言:定有法起,故经论中以作因缘发生无作。若作善事,发善无作,属善行阴;作恶亦尔。若无记者,不发无作;地是无记,非情所收。然诸结处非心不起,地是依报,何得不从随心业力?有法依地,故遍标内皆有业力。 次师中,初义判。故下,准教立义。善生经云:世间之法,有因则有果,如因水镜,则有面像。又成论云:因心生罪福等。涅槃、婆沙、杂心,并有明文,广如钞引。文中,初通明业相。善恶有记,并能发业,由是造作,故属行阴。无记非业,一往且对善恶为言,不无别业,如别所明。地下,正明有无。有二义:一者,标结由心,心必发业,如咒加物,物必成用;二者,依正二报,皆心所成,体既相关,理须发业。 如上五分多论所陈,以界威力,善神所护,能令非人不恼道俗。 引证中,初科,指文如上,即前定量中。 又如即时中国结界,必须三反,先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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