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四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元照
已前明缘集者,结前文也。夫羯磨纲领,举位有三;毛目往分,随位自显。以所集者,各有部类,不可混乱。必不依作,则自他相挠,彼我同陷,可不明耶?后辨缘成坏者,生下文也。 第二、辨缘成中,初科二段。初叙结前。纲领毛目,如上已分,各有部类。部即三位,类即八品。自他相挠,谓劳而无功。彼我同陷,谓二俱堕负。挠,奴巧反,乱也。后下,次明生后。 就分为二,即成、坏字:初显作法之始,具缘辨成,反则不成;后僧、法具七非下,明不成相,反则成矣。 次科分中,成坏二字,成即十缘,坏即七非,辨成则反坏,明坏则反成,理必然矣。 初中又三,随人分也。 僧位又二:以僧为秉法之人,功用最强,又是非通涉,故须前举;后称量事下,广显缘具。 僧法分文中,即示前举僧数之意:一、则秉御功强;二、以是非通涉,谓下成坏二门,皆涉僧位故也。 初中,举数立四,所以如上。初四人僧除三事,乃至二十人僧通诸事者,皆约事限数,故分阶级也。 初释四位。正明中,初指立意,即总义中。初下,牒释。四人为本,余三随事,故有四位。 问:上云四人得秉诸法,今文乃局二十人僧者?答:上已明之。但四通持事情,须五乃至二十也。今文对事显法,故云一切得作。若就义理,唯四得持,五、十等僧为缘开也。 问中,以前三位并有所除,至后二十始通一切,与上相违,故发是问。答并如前。为缘开者,缘即是事,开犹离也。 况复过者,此释疑情,谓如羯磨,增减俱非,故此开通过,弥成胜也。此过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