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感觉认识(现量)

《佛教逻辑》·舍尔巴茨基
§1.现量(pratyakṣam)的定义 依据佛教的观点,一事物究竟是什么,是不可定义的。他们认为,“如果那事物给认知了,定义是无用的,而如果不为人认知,定义更是无用的,因而根本不能定义”。 [1]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佛教放弃了每一认识步骤中的定义方法,并不等于说他们取消了给出最可能明确的定义。但这毕竟意味着:自在之物(the thing initself)是什么?其本质为何?是我们不能表达的。我们所知道的只是它的关系。印度的实在论者,如同他们的欧洲的伙伴——实在论的学者(包括他们的欧洲始祖亚里士多德)都相信事物应该有本质,认为指出其本质是至关重要的。例如火之作为元素的定义对他们便是:“那具有火性的元素便是火”。 [2] 这种火性对印度实在论者说来便是火的本质(svarūpa),因而其定义便是由一个否定式的(modo tollente)混合的假言判断形式来表达的推理: [3] “一切不摄火性者皆不可称为火。 此法摄有火性, 故它是火。” [4] 佛教徒回答说,既然并不存在所谓的实质,这种定义便毫无作用。佛教以为我们的一切概念知识,语言手段,一切可名称的事物和名言都具有辩证的性质。每一词汇或每一概念只能与其对应物相关连。这就是我们所能给的定义。因而我们的任何定义,都是从一特定角度来看待的, [5] 隐藏着的分类。被定义之物是从负的方面来规定其特性的。 [6] 例如,何谓蓝色,我们无法说…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