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逻辑谬误
《佛教逻辑》·舍尔巴茨基
§1.分类 陈那非常清楚:由于建立了严格的比量式规则,同时也就解决了严格的逻辑谬误的准则问题。因为任何谬误都是对某一规则的违反,如果这些规则的数量是确定的并以系统序列排列起来,则违反规则的过失也必然是同样确定数目的,并且也可以用系统的方式编排起来。每一命题的逻辑定义是双重的,它有肯定的及其暗含的否定意义。一条规则总是肯定些什么又同时排除其反面。每一比量式规则都宣布了相应的谬误。 [1] 我们知道,一个逻辑比量式的规则有三条 [2] : 1)理由之存在于推论的主词当中,即:它必然地存在于主词的整个外延范围中。 2)它只是必然地存在于相同的品类中,即:由于存在于推演的谓词的范围中而仅存于相同品类中。 3)它在所有相异品类中必然缺无,即:在与被推知的属性相反的品类中缺无。 因而,任何一个虚假的理由都可能是对这三条原则的违反。只是我们应该区分对第一相及对第二、第三相的违反。事实上,也没有违反第二相而不违反第三相的。后两相只是同一规则的正反两个方面 [3] ,如果理由并非只在同品中有,相应地也就或全体或部分地溢出到异品中去了。因而有两类主要的逻辑谬误,一是对比量式原则第一相的违反,一是对后两相的违反。转换为欧洲的形式逻辑语言就意味着一种违背了小前提,另一种违背大前提,或者说小前提中的中词不周延或是大前提中的中词不周延。因为一个比量或三段论必须是:1)一种不可改变的共存性事实,或者更精确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