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矛盾律

《佛教逻辑》·舍尔巴茨基
§1.矛盾的起源 我们知道 [1] ,从佛教逻辑本身来理解,每一判断或概念都根源于一种心理行为,它经历了一个多种成分组成的不确定的直观活动 [2] ,并在其中某一点上固著 [3] 下来。从这一点,整个多样分裂为不均衡的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数目有限的相同者,另一方面是无限多的或相当多的相异者。相同和相异两者之间是互为“别他”的。其中任何一方都代表了另一方的非存在。二者之间没有中间带 [4] 。从而每一种觉察的思想或认识都代表了某种二分(dichotomy)行动。意识中的主动部分,认识的能动性就开始于二分的行动。一旦理性的眼睛睁开,思想就充满了矛盾 。一当心识相续停下来并固著于某一外在之点,即会从内部产生“此为蓝色”的判断,与此同时我们的论域便分裂为不等的两半,即受限制的蓝色部分及较少受限制的非蓝色部分。关于此蓝色的确定思想只是确定地排除了非蓝色。思想固定在那自身非蓝然而沿着它才有蓝与非蓝分别的分界点上。同理,当我们认知对象之“火”时,同时便思想“此处有火”与“此处无火”二者,其间也是没有中介的。从两重否定之等同于肯定这个事实,我们清楚地看出分裂的两部分仅仅是相对应的。非非火就是火,因为火并不是非火。当在同一个可确定者之下,两方面保持均衡时,哪一方面作肯定或否定的表述都变得无关紧要了,例如:热与冷,明与暗,常与非常,非非常与常,等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相同的部分是对立两者中我们更宁愿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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