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叁、廣分別十八相應心所

《成唯识论疏翼》·韩镜清
【論文】 四‧叁六八 有義:彼釋「余」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缺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余」言,顯隨煩惱。 【疏翼】 第二廣分別中,第二解「余」字爲「觸等」之余。即重釋「余」字。 【述記‧卷二十八】 下、第二師、重釋「余」字。初、總解,後、別诤。 此即總釋頌中「余」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余」字不簡前性。若言「余」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 此、破前師[1]第二解也[2]。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余,謂觸等五[3]。若煩但言「及[4]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余,更說「余」字,故知但是觸等余也?若不爾者,缺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征難,理無逃處,故知「余」字,目隨煩惱。何以知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知「余」言,定顯隨煩惱。 【疏翼】 此即重釋「余」字中,總解也。 【論文】 四‧叁六九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疏翼】 第二解「余」字爲「觸等」之余中,第二別诤。于中有四師說,初義乃諸師共解,余當別诤。 【述記‧卷二十八】 自下、別诤,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 第一、因釋諸論相違[5],就此解「余」是觸等余中,總有四說。文意有二︰初、泛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叁、立理,四、合違。此即初也。 【論文】 四‧叁七○ 如《集論》說: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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