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机关
《比较宪法》·王世杰
本章的范围在对于各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及其职权,为比较的说明与讨论。 “行政机关”(Administration)这个名词,本与“执行机关”(Executive)同义,而往往互用。故仅就字义言,行政机关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或享有执行法律权的机关。但是论者虽得以“执行法律权”这个名词解释“行政权”,而因行政机关,在一切国家中,俱不仅为享有行政权或执行法律权的机关,我们遂亦不能取行政机关职权的一部分,以解释行政机关这个名词。所以行政机关云云,初不得仅释为享有行政权或享有执行法律权的机关。 在通常宪法用语或学术用语中,行政机关这个名词,可说有广狭二义。就其狭义言,则行政机关系专指一国高级行政机关而言;如在美法等国,则指其总统与国务员而言;在瑞士等采用行政合议制度的国家,则指其联邦行政委员会而言。就其广义而言,则行政机关这个名词,往往不仅包含上述的最高行政机关,而实兼含上级及下级一切行政机关,即所谓军政机关,亦往往包含在内。 本章所称行政机关,既非仅认其为享有行政权或执行法律权的机关,亦非泛指一切上级下级行政机关而言。在本章中,行政机关这个名词,除有特别声明者外,系从狭义,专指高级行政机关而言。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组成 在一般国家中,最高行政机关的组成,大率采用一种总统制或一种责任内阁制;但亦有对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组织采用合议制者。近年来,则独裁制亦颇流行。本节因取各国合议制、总统制及责任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