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民总投票

《比较宪法》·王世杰
公民总投票(plebiscite,plébiscite),在形式上说起来,本是非强制的复决制的一种;因为公民全体所投票表决的问题,必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交付。但就其适用的场合而言,公民总投票与公民复决间,究有不同。复决在使公民对于某种法律表示意见,而总投票则在使公民决定其自身所应隶属的国家,或使对于一个某统治者表示向背。前一种总投票为民族自决的一种工具;后一种则往往为独裁者藉以取得合法地位与企图增加权威的一种手段。无论为前者或为后者,两者俱和复决不同。 公民以投票方式,表示其愿隶何国,为欧战后所习见之事。波兰与德国间,1920年有上什列辛(Über-Schlesien)的总投票。萨尔(Saar)区域的公民,则于1935年有总投票之举,以决定该区是否应还属德国,或改属法国,或仍直辖于国际联盟的问题。国际间的总投票而外,德国于1919年的《宪法》,对于各邦间领土的变更,亦许有关的人民用总投票的方法,自行决定(《宪法》第十八条)。盖自美国威尔逊总统在欧战末年提倡民族自决的主义后,某地应属于某国的问题,依理,该地人民应有自决之权。不特上什列辛及萨尔的公民总投票为巴黎和平会议的产物,即德宪第十八条中关于公民投票的规定,其精神亦来自当时的民族自决主义。 公民以投票方式,表示其对于某一个统治者的向背,为拿破仑一世所首创,拿破仑三世亦尝多次利用,到今日则成为希特勒威胁世界的一种武器。拿破仑自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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