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联邦制度
《比较宪法》·王世杰
本编以上各章所述,只是中央各机关的组织及其相互关系。至于各国中央与其所属区域间的关系则未论及。本章特取联邦制加以解释,用以阐明各国中央与其所属区域间的关系。 联邦制的历史甚为久远。在耶稣纪元前第四世纪期内,希腊各城市国家间已有一种与近世联邦制类似的联合组织,古罗马的各城市国亦尝有同样的联合。 (1) 这是联邦制的原始。至于近代联邦制的风行,则北美合众国实开其端。 就史实上观察,联邦大都由几个独立的国家联合而成。几个独立的国家,往往为了共同的利益而求联合,但又常有使之不能合成单一国家的情事(例如地理上的障碍,或独立国地位之不肯完全放弃等),于是乃成立联邦。此为由分而合的联邦。但亦有单一国家,或因版图的扩充,行政上发生地理的障碍,或因国内各地方团体,因种族、宗教或其他问题,发生情感上利害上的冲突,遂不得不改组联邦,冀以增加行政效率,或避免完全分裂者。巴西与墨西哥等联邦国家,便系这样产生的。此为由合而分的联邦。 第一节 联邦制的特性 然则联邦制的特性,究竟何在? 要推究联邦制的特性,只须推究联邦制所独有的条件。换句话说,我们所要推究的,只是联邦制对于非联邦制的异点。人类联治组织原可有种种形式,非联邦制的制度诚然甚多;然联邦实为介于所谓邦联及单一国间的一种制度;邦联的联合程度不如联邦;而联合性高至某种程度,超过联邦制时,则成为单一国。所以我们如将联邦与邦联,及联邦与单一国分别加以比较,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