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民政府的机构
《比较宪法》·王世杰
依照孙中山先生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国在实行宪政以前本应由中国国民党训政,国民政府则仅为建设真正民国的一种工具;所以要阐明国民政府的机构及其实际的地位,我们不能不先阐明党治。 第一节 党治 所谓“党治”即由一党统治,由一党独裁之意。党治与普通所谓独裁政治,其惟一的不同,即前者是一党的独裁,而后者则是一人的独裁。党治与民治自然是不同的制度;在民治之下,政治取决于全体公民,在党治之下,则政治取决于一党的全体党员,换言之,党可以独裁,而不问党外人民的意见。党的决议,事实上,甚或形式上就等于法律;而且党更可以用决议的方式随时取销或变更法律。 以上所述,为采用党治国家通用的现象。 中国国民党执政以后,党治制度,不只是一种事实,并已一再著为法律。民国十四年七月一日首次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本由中国国民党的政治委员会议定;该《组织法》的第一条并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国民政府组织法虽此后常有修正,但此类规定则从未或缺.。到了民国十七年夏,国民革命军北伐,告成全国统一,中国国民党训政开始,于是更有《训政纲领》的制定及颁布(十七年十月三日)。该《纲领》第一条明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体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到了民国二十年六月初,《训政时期约法》成立后,《训政纲领》又成为《约法》的一部分,于是党治更取得约法上的根据。除了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