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清季之预备立宪

《比较宪法》·王世杰
第一节 立宪运动的发轫 宪法的特性含有形式与实质两种意义。从其形式而言,近代一般宪法大率含有下述一种或两种特性:第一,就是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第二,宪法的变更异于普通法律。如以以上的条件为宪法的定义,则中国在日俄之战(光绪三十年)以前,尚无真正的立宪运动可言。从其实质而言,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这一类的法律,是一切国家都有的;中国历来亦有此类法律,并且久具成文法典的形式。 (1) 但是近代宪法,即仅就其实质方面而言,亦尚有一个特点:近代宪法于规定国家根本组织之时,每予人民以直接或间接参政之权,因之,元首的权力须受人民或其代议机关的限制。如就这个特点而言,中国之有立宪运动,严格地讲,亦仅始于日俄之战以后。 中国自清代道咸以后,虽屡受列强欺凌,但仍拒绝欧化。社会的心理与政府的政策,对于政治改革问题,变更极其迟钝,而且不得要领。直至同治年间,乃有革新的设施。当时的革新领袖,只是疆臣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与枢臣文祥、宝鋆诸人。他们认“形而下”的学术,势不能不取诸泰西,而轮船军械的制造为尤甚。于是同文馆成立于京师,招生学习外国语言与天文算数之学(同治二年);船政局成立于福建(同治五年);制造局成立于上海(同治六年);官办的招商局亦于是时成立(同治九年)。当时所开始派遣出洋留学的幼年子弟(同治十三年),亦只注重工艺。所以当时所谓改革只是轮船军械的改革。国人对于欧美政制尚盲然未加省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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