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议会

《比较宪法》·王世杰
第一节 议会的性质及起源 第一目 议会的性质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所谓议会系一种代表国民的团体,其全部分或大部分的分子,则出自人民的选举;所谓议会制度或代议制度,即是议会得行使国家最重要的职权的政体。这种政体与专制政体及纯粹民治政体,俱不相同,因为在专制政体之下,议会常不存在(或虽存在,亦无重要职权),而在纯粹民治政体(例如古希腊的城市国家)之下,则国家一切重要职权,俱由公民大会直接行使,议会亦不存在。但这种观念,究只是一种政治的观念。欲从法律上去考求议会的性质,便应推究议会与其选民间,究存有何种的法律关系。 关于议会与其选民间的法律关系,历来论者有下列不同的三说: 一 委托说 此说认议会各个议员,各为其本选举区选民的受托人。法人称此说为命令式的委托说(théorie du mandat impératif);今简称为委托说。细析起来,此说含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系承认议员与选民之间,含有一种私法上的“委托”关系;第二层意思,系承认此种委托关系,仅存于各个议员与其本选举区选民之间,并非存于议会全体与全国选民之间,或各个议员与全国选民之间。法兰西大革命时有一部分人颇主此说;今亦间有附和此说者。今将此说的两层涵义,分别说明如下: 各个议员,何以仅与其本区选民成立委托关系?欲明此点,须知主张委托说者,本是服膺卢梭民权主义的学说者。依着卢梭的民权主义,各个人民原各享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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