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民直接立法权
《比较宪法》·王世杰
在古希腊许多城市国家(city-state)中,公民团体不但享有选举官吏之权,并且享有直接立法之权;而且当时除公民全体大会外,并无所谓议会或代议团体,所以公民团体,不但为最高的立法机关,并且为惟一的立法机关。现代国家所属的地方团体,其立法权亦有完全由公民大会行使,而不另设议会或其他立法机关者,如瑞士各邦中,至今尚有数邦沿袭着中世纪遗传下来的公民大会(Landsgemeinde)制度。但这种纯粹民治制度,究只能行用于区域极小的社会。在地域稍大的社会,这种制度不能行用;大国中即民治极端发达者,亦只能于议会之外,承认公民团体得以参预立法,并不能以立法之事完全付给公民。至于公民团体参预立法的方式,约有两种:一为“复决”(referendum),又一为“创制”(initiative)。本章内容,即讨论这两种制度。 第一节 复决权 一 复决的意义及形式 取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案或宪法案,付公民投票表决,以决定其应否成为法律或宪法,即是复决。公民的表示,自然只有赞成或反对的投票,而不能于投票之前共同集会讨论;盖公民人数甚众,事实上实不能集合讨论。 复决制的远源,虽不始于近代,但严格的复决制,则初见于18世纪美法革命的时期。当时革命人士,大都服膺卢梭民权主义之说,且认宪法为民约,因有主张一切宪法,须经人民批准者。1792年法兰西革命政府所组织的“国民议会”(Convention Nationa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