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的概念

《比较宪法》·王世杰
关于国家性质的各种问题,英美学者大半认为属于政治学的范围,宪法书中往往略而不论;欧洲大陆学者,则更有所谓国家学(Allgemeine Staatslehre,théorie générale de l'État)者,常以此项抽象l问题为其研究对象。本书侧重在研究现代宪法上的各种具体问题;对于这些抽象问题,因不欲详细讨论。可是这些抽象问题的研究与宪法的研究,亦不是可以截然分割的。如果我们对于政治学或国家学上所讨论的问题,缺乏相当的知识,我们对于一种宪法的全部精神或其一部分的条文,或竟亦不能完全了解。譬如普鲁士旧宪法(1851—1918)便建筑在主权属于君主这一个原则上;美、法、比等国的现行宪法,则建筑在主权属于人民这一个原则上;我们如果不觉察这种事实,或不了解这些原则的涵义,我们便不能明瞭这几种宪法的根本精神;对于他们的条文,有许多地方,容或也不能得着一个正确的见解。这些原则,便是政治学上或国家学上所讨论的问题。有些学者只将政治学或国家学看做宪法学的一部,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因此,我们对于国家的名称、要素、主权与根据诸问题,亦辟专章,为简括的讨论。至于政体的区别问题(如君主制与共和制的差异,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差异,议会内阁制与总统制的差异等),政府职权的划分问题(立法、司法、行政三种职权的性质以及三权分立的原则等),通常虽亦为政治学或国家学上所讨论的问题,本章则略而不论;因为本书第四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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